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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科司关于清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

来源: 作者:审核人:发布时间:2017-06-23点击数: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社科司将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的有关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12年社科司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后到期仍未结项的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二、清理要求
  1.上述各类项目须在2017年9月20日前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简称(《结项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并提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终结报告书》)及有关结项材料。
  2.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申请者必须登录“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http://www.sinoss.net,以下简称“社科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中后期管理系统”(简称“中后期管理系统”)在线申请项目变更,填写《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线审核同意后,报社科司在线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简称依托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由学校计划内财务账户原渠道返回教育部账户;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4.至今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全部上交依托学校。
  三、组织工作
  1.本次项目清理工作,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地方高校以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统称项目清理单位),由各项目清理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这次项目清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2.项目依托学校要在对本校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进行自查和清理基础上,按公布的超期未完成项目清单,督促、协助项目责任人认真填写《终结报告书》,依据《结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对不符合免予鉴定要求者,要按照《结项办法》要求组织专家鉴定,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3.社科司将于年底前公布本次项目清理情况。对经审核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
  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信誉管理,项目完成情况将记入项目责任人信誉档案。
  四、材料报送
  1.项目结项申请由各项目清理单位审核后,可在上述规定日期前随时报送。报送的材料包括:
  通过鉴定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一式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4套(成果为期刊论文可报送复印件,含期刊的版权页、目录页、论文正文并加盖学院审核公章,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
  (4)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财务清单一式2份。

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原件4套(成果为期刊论文可报送复印件,含期刊的版权页、目录页、论文正文并加盖学院审核公章);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财务清单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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