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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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审核人:发布时间:2015-12-31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为有效帮助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岗位,发挥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我校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及《浙江财经大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大〔2013〕207号)文件精神,我校将开展2016年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参加2016年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助讲或助教培养的专职在岗教师。

2.2016年新聘用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进校前无其他高校教学经历的专职在岗教师。

3.经学院(部)要求或本人申请需要参加助讲培养的青年教师。

二、培养周期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周期为培养阶段开始之日起一年。培养期内表现突出的培养对象,经个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考核成绩优秀者,培养期可缩短至半年。

、导师遴选条件

1.由学院(部)推荐导师,学院(部)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来确定导师人选,导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教龄。

2.导师的遴选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导师和被指导教师一般应为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由各学院(部)根据双向选择的结果讨论后确定。

3.每位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一般不超过2人。

四、培养教师的基本要求

参加助讲培养的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应至少完成以下工作,并记入教师个人培养档案(培养档案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制作,并下发):

1.随堂并完整听取指导教师讲授1门课程,不少于34课时;

2.协助指导教师积极参与辅导学生、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答疑等环节;

3.参加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各项教学培训、观摩及研讨交流等活动,不少于6次;

4.撰写至少1篇教学研究论文,或申报至少1项教学研究课题;

5.培养期满,按要求完成1篇总结报告。

五、考核

培养期结束后,学校和学院(部)分别组织对培养教师进行考核,具体如下:

1.学校组织专家根据青年教师培养档案记载的培训学习记录、接受导师指导记录、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记录等打分,该分数占考核总分的40%。

2.学院(部)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进行试讲考核,并进行打分,该分数占考核总分的60%。培养期内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且获奖的培养对象,可免于参加试讲考核,所在学院(部)根据获奖等级直接评分。

3.根据总分将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良好(<90分,>=80分)、合格(<80分,>=70分)、不合格(<70分)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试讲成绩不及格的,其考核等级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六、其他

1.2016年新聘用的专职在岗教师,自聘用之日起自动进入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所在学院(部)应及时为其配备导师,安排好助讲培养的相关事宜。

2.培养期间,各学院(部)原则上不安排青年教师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如确需安排教学任务的,应采取和导师合上的方式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3.指导教师应通过听课、安排教学辅助等方式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并将指导情况记录在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档案,指导教师每指导1名培养对象按照每学期34课时计入个人教学业绩考核并计算工作当量。如未进行指导的不予计算,指导的培养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暂缓计算。

4.培养对象填写学校统一印发的《浙江财经大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档案》,学校和学院(部)分别组织考核。

5.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学校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培训证书,获得这一证书是教师参加职称评聘和相关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

七、材料提交要求

各学院(部)于2016年1月12日(星期二)前统一将申请表(见附件)报送至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校按照人员名单核拨2016年度培养经费。

2016年新聘用的专任教师由所在学院(部)及时告知其填写培养申请表,并将名单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联系人:肖丽花;电话:87557059;地址:行政楼119室。

 

 

教务处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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