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3-2014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2013-2014学年我校一档国家助学金名额为780名,其中本部561名,东方学院219名;二档国家助学金名额2050名,其中本部1129名,东方学院921名。本部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一般困难等学生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国家二档助学金名额不足部分由学校按规定资助:
学院名称 |
认定困难生数 |
一档名额 |
二档名额 |
不足部分 |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
242 |
81 |
136 |
10 |
会计学院 |
185 |
44 |
122 |
9 |
金融学院 |
154 |
48 |
96 |
7 |
工商管理学院 |
296 |
108 |
162 |
12 |
信息学院 |
186 |
43 |
125 |
9 |
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
159 |
35 |
104 |
8 |
法学院 |
145 |
55 |
75 |
5 |
外国语学院 |
152 |
43 |
96 |
7 |
人文学院 |
211 |
67 |
123 |
9 |
艺术学院 |
40 |
9 |
27 |
2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102 |
28 |
63 |
4 |
本部小计 |
1872 |
561 |
1129 |
82 |
三、评审要求
1.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中天助学金。
4.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在10月18日下午16:00前,上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至辅导员老师,学院领导将根据申请表提供内容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公示。
5.班级须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电子稿)登记工作,登记表中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建行卡号等信息须确保准确无误以保证助学金顺利发放。